杏彩注册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4-25    浏览次数:3

  杏彩注册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董事长万敏、执行董事及总经理杨志坚、总会计师郑琦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徐宏伟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线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中远海控2022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1元(含税)。截至2022年7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6,091,520,954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2,343,957,117.54元(含税)。如在2022年8月1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020年以来,全球新冠疫情对世界经贸格局及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等已产生了较深远的影响。2022年上半年,新冠疫情局部反复,全球通胀压力加剧,以及地缘紧张持续,加速推进了世界经贸格局及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协作模式的变迁。其中,全球产业链碎片化特征不断凸显,区域贸易呈现快速发展趋势,加快推动了集装箱航运业货物流向调整和供应链重塑进程,供应链区域化、短链化、分布式特征愈发明显。另一方面,随着全球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跨境电商贸易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全球贸易更加多元化,也因此对全球供应链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顺应全球贸易发展新趋势,满足客户对集装箱运输日趋多元的服务需求,近年来主流班司已逐步将运输服务向海运段两端延伸,同时通过推进航运数字化建设,打造集装箱物流全供应链的差异化服务,持续增强全程综合物流运输服务能力,构建一体化供应链服务生态体系,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与客户体验。随着集装箱运输服务逐步走向全程物流服务,集装箱航运业的发展将更具韧性。

  中远海控主要通过全资子公司中远海运集运和间接控股子公司东方海外国际,经营国际、国内海上集装箱运输服务及相关业务。同时凭借海内外航线网络及多式联运服务优势,强化港航联动、海铁联通,为全球客户提供优质的端到端全程物流解决方案。

  中远海控通过自营集装箱船队,开展以集装箱为载体的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公司聚焦高质量发展、突破性发展、一体化发展,致力于深化协同融合,强化提质增效,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不断提升为客户创造价值的能力。

  报告期内,中远海控持续发挥旗下集装箱运输服务双品牌协同优势,不断夯实公司全球化发展的领先地位。Alphaliner数据显示,公司自营集装箱船队规模继续稳居行业第一梯队。

  报告期内,受新冠疫情局部反复的影响,全球供应链拥堵状况未有明显改善,国际集装箱运输供求关系仍较紧张,中国出口集装箱运价综合指数(CCFI)均值同比增长59%。面对严峻挑战,公司始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服务理念,全力解决客户出运痛点、难点问题,不断创新求变,统筹调配资源,为客户打造“陆改铁、陆改水”物流替代路径,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和数字化在供应链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全力以赴打破出运瓶颈,切实为保障全球供应链的稳定畅通贡献力量。

  尽管 2022 年上半年全球各地的经济活动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上半年中国外贸出口实现稳步增长,根据海关总署统计显示,外贸进出口总值人民币19.8万亿元,同比增长9.4%;其中,出口人民币 11.14 万亿元,同比增长 13.2%。交通运输部发布数据,2022年上半年,中国集装箱吞吐量完成1.4亿标准箱,同比增长3%;其中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8,500万标准箱,同比增长6.1%。

  港口运营商与航运企业的合作力度继续加大,效益、效率与效能不断提升,多赢格局不断得到深化与拓展。具有船公司背景的码头运营商致力于发挥协同效应,在货源竞争中占得先机。此外,码头运营商积极发展供应链延伸服务,努力实现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将运输与货主更为紧密地联系起来,提升行业竞争力,有效提升码头运营能力和服务质量。

  中远海控主要通过中远海运港口从事集装箱和散杂货码头的装卸和堆存业务。中远海运港口的码头组合遍布中国沿海的五大港口群、欧洲、南美洲、中东、东南亚及地中海等主要海外枢纽港。中远海运港口致力在全球打造完善的码头网络布局,从而为客户提供于成本、服务及协同等各方面具有联动效应的完善网络。

  以参股、控股或独资的形式成立码头公司,组织开展相关业务的建设、营销、生产和管理工作,获取经营收益。

  报告期内,中远海运港口是全球领先的码头运营商,致力于在全球打造码头网络布局,关注在东南亚、中东及非洲等新兴市场布局机会,增强码头资产组合的区域多元化,从而能够为航运公司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一揽子码头服务以推进码头箱量和收入的双提升。

  主要业绩驱动因素包括:提升效率,降低成本,提高利润;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积极争取客户,不断增加码头吞吐量;积极寻找新的投资机会,扩大码头投资规模和市场占有率,争取更好的回报;拓展码头延伸服务,进一步增加收入。

  截至报告期末,中国远洋海运直接持有公司1,403,726,973股A股,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5,924,873,037股A股,通过其全资附属公司Peaktrade Investments Ltd.间接持有公司221,672,000股 H 股,通过其全资附属公司中远海运(香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4,150,000股H股;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7,554,422,010股,约占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总股本的 47.17%。

  2022年上半年,中远海控在公司董事会的带领下,在管理层和全体船岸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克服地缘冲突、全球经济下行、新冠疫情多地多发等对船队运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充分发挥产业链经营优势和双品牌协同优势,持续优化航线结构和全球网络布局,打造稳定可靠的全球集装箱运输服务供应链。同时,公司快速适应市场变化,推出以市场为中心、以客户为驱动的供应链服务模式,不断增强全球化、数字化供应链的布局能力、运营能力和交付能力,初步实现了以多轮驱动助力效益稳步增长,以科技领航推动商业模式升级,以风险管控保障业务平稳运营,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报告期内,本集团行业竞争力持续增强,整体呈现出稳中有进、稳中有为的良好发展态势,取得了历史同期最佳业绩,主要经营指标实现稳健增长。按企业会计准则,实现息税前利润(EBIT)953.08亿元,同比增长92.20%,在整个行业中居于领先地位;实现税前利润总额935.45亿元,同比增长95.8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47.22亿元,同比增长74.46%;基本每股收益为4.04元/股。报告期内,本集团不断优化财务结构,截至期末,本集团资产负债率降至 51.48%,较上年末下降5.28个百分点;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2,471.51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92.04亿元,财务基础更加稳固。

  在取得优异经营业绩的同时,董事会提议向全体股东派发2022年中期股息每股现金2.01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约323.44亿元,约占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为完善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董事会提议未来三年(即2022年至2024年),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集团年度内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应占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 50%。

  报告期内,本集团在跨太平洋航线、亚欧航线等传统干线市场的优势进一步得到巩固,旗下双品牌携手海洋联盟,推出了全新升级的DAY6航线产品,为客户构筑了更为稳定、灵活和广泛覆盖的航线服务网络。针对海外新兴市场,本集团密切关注并把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美加墨等区域经济贸易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升级中东、南亚、秘鲁冷箱等多个航线服务产品,为连接全球贸易提供坚实的保障。

  面对全球供应链严重迟滞带来的挑战,本集团创新陆海一体化运营模式,为客户量身定制多样化的集装箱供应链物流服务产品。2022年上半年,本集团发挥水路和铁路资源优势,为客户提供“陆改水”、“陆改铁”运输替代方案,达到了保通保畅、服务增效的良好效果。本集团旗下双品牌船队加强欧洲地区货源开发和物流通道建设,希腊地区海外仓分拨业务顺利开展,增开的伊比利亚快航进一步提升了中欧陆海快线全程物流产品的竞争力和覆盖面。2022年1-6月份,中欧陆海快线%。

  报告期内,本集团数字化转型的步伐不断加快。区块链技术应用方面,由本公司下属中远海运集运、东方海外货柜、中远海运港口及其他5家国际知名班司和港口运营方共同发起的全球航运商业网络(Global Shipping Business Network,简称GSBN)核心产品“无纸化放货”继在中国和东南亚成功上线后,又在荷兰鹿特丹顺利完成试点,为简化贸易流程、链接合作伙伴、提升客户体验发挥了积极作用。本集团升级了与部分客户的全流程、数字化物流运营方案,在原有可视化合作平台的基础上,实现了船公司与货主之间从计费、对账、开票、支付的全流程 EDI 对接。

  疫情期间,针对广大客户的痛点难点,本集团发挥自身电商平台数字化优势,为客户提供线上订舱、无纸化提单放货的全流程、无接触服务,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认可和信赖。报告期内,外贸电商平台(SynCon Hub)成交箱量同比增长48%,平台端到端箱量、中小企业的注册数及出货量持续增长。同时,本集团主动为客户减免疫情封控期间的滞期费、更改服务费、异地签单等多项费用。这些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彰显了本集团承担社会责任、坚持客户为先的价值主张。

  近年来,绿色低碳化已成为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共同方向。报告期内,本集团不断开展新能源、低碳与减排技术创新,加快船队和港口绿色低碳发展,自主研发了能效管理系统平台,实施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并获得DNV颁发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EMSC)”。本集团积极推行船舶靠港期间使用岸电,期内按既定计划陆续推进了44艘船舶岸电改造工作。中远海控安全、经济、可靠的清洁能源解决方案正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

  展望下半年,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地缘和高通胀对全球经济发展和商品贸易带来不确定性,需要密切关注通胀对消费需求和居民消费行为的影响,但预计全球集装箱运输需求增速仍将保持在较为平稳的水平。运力供给方面,随着集装箱船队运营效率的逐步提升,全球有效运力供给有所增加,结合下半年新船交付的变化,行业供给端将会面临新的形势,全球供应链将进一步稳定。虽然未来的宏观环境充满挑战和诸多不确定性,但中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现有船舶能效指数(EEXI)、营运碳强度指标(CII)等国际环保新规生效后将在较长时期内对航运业有效供给形成一定约束。从自身角度而言,本集团近年来在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等方面成效显著,既积聚了能力、也提升了实力,持续发展能力和稳健抗压能力得到显著增强。

  与此同时,全球客户对供应链的稳定性和韧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班司的全程物流交付能力寄予了更高期望。在此背景下,本集团于近期优化调整了组织架构,进一步增强自身拓链补链、服务客户、创造价值的能力。调整后,中远海控将定位于以集装箱航运为核心的全球数字化供应链运营和投资平台,为客户提供集装箱航运+港口+相关物流服务的供应链解决方案,是承担中远海运集团“打造世界一流的全球综合物流供应链服务生态”愿景目标的核心公司。

  一是履行使命担当,全力落实保供稳链工作。本集团将持续助力客户纾困解难,持续加强客户服务工作,依托资源优势打通供应链“堵点”,在深化合作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与广大客户的强联接。

  二是强化数智赋能,积极推进全球数字化供应链平台建设项目。本集团将积极适应客户产业链升级需求,进一步丰富数字化服务产品矩阵,推动产业链节点深度融合,以全球数字化供应链的建设来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是顺应发展趋势,持续推动绿色低碳智能化发展。本集团将继续完善可持续发展框架,加快绿色低碳船队的打造,建设绿色低碳燃料供应链保障体系,优化航线布局和船队能效管理以适应新环保规则,推动可再生能源在港航物流业的应用。

  四是落实成本管控,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随着供应链逐步回归常态,本集团将重点强化空箱调运、燃油费、货物费等重点运营成本项目的管控,抓实抓细成本管控工作,提升应对市场变化和通胀压力的能力。

  未来,中远海控将积极应对全球经贸变局,努力引领行业变革发展,通过落实保供稳链、深化客户合作、完善全球布局、强化数智赋能、推动低碳转型、落实成本管控等具体经营举措,持续构建和完善全球化、数字化的集装箱供应链服务体系,担当起世界贸易的重要一环,为全球供应链的稳定保驾护航,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营业收入变动原因说明:2022年上半年本集团营业收入2,107.85亿元,同比增加715.21亿元,增幅51.36%。集装箱航运业务收入2,071.76亿元,同比增加707.39亿元,增幅51.85%(其中:中远海运集运1,386.67亿元,同比增加460.91亿元,增幅49.79%);码头业务收入46.16亿元,同比增加8.99亿元,增幅24.17%。

  营业成本变动原因说明:2022年上半年本集团营业成本1,113.53亿元,同比增加253.43亿元,增幅29.47%。集装箱航运业务成本1,091.31亿元,同比增加249.32亿元,增幅29.61%(其中:中远海运集运802.01亿元,同比增加 187.97亿元,增幅30.61%);码头业务成本32.27 亿元,同比增加 5.28亿元,增幅19.55%。

  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说明:2022年上半年财务费用-5.46亿元,上年同期为14.83亿元。随着经营业绩的增长,本集团资金存量稳步上升,债务规模持续下降,加之2022年上半年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升值明显,财务费用同比大幅下降。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2022年上半年本集团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1,125.39亿元,同比增加净流入486.51亿元,增幅76.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同比大幅增长,主要是本集团2022年上半年经营业绩同比大幅提升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2022年上半年本集团投资活动现金净流出2.29亿元,同比减少净流出11.26亿元。包含船舶建造、集装箱购置、码头建设等现金流出,以及来自联营及合营公司利润分配、金融资产股息及利息收益、固定资产和金融资产处置、有关子公司和联营公司股权转让等现金流入。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2022年上半年本集团筹资活动现金净流出477.43亿元,同比增加净流出350.11亿元。包含偿还借款、分配股利、支付使用权资产租赁费等现金流出,以及借款、所属相关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增资、中远海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等现金流入。

  ①本集团集装箱航运业务属于全球承运,公司的客户、起运地、目的地处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因此难以分地区披露营业成本情况。

  以上分航线收入及主要效益指标美元折算人民币参考平均汇率:2022年上半年6.4872;2021年上半年6.4763。

  2022年上半年中远海运港口总吞吐量6,321.03万标准箱,同比上升0.80%。其中:控股码头1,567.95万标准箱,同比上升37.99%;参股码头4,753.08万标准箱,同比下降7.43%。

  2021年12月中远海运港口增持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股权,使其成为控股子公司。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2022年上半年完成总吞吐量约431.89万标准箱,计入控股码头吞吐量,上年同期总吞吐量446.60万标准箱,计入参股码头吞吐量。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控”、“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8月30日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会议通知和议案材料等已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送达各位董事审阅。应出席会议的董事7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7人,其中独立董事4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万敏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A股),通过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同步披露;公司《2022年中期业绩公告》(H股),通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披露。

  中远海控2022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1元(含税)。按截至2022年7月31日公司总股本16,091,520,954股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2,343,957,117.54元(含税)。如2022年8月初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数为基准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一步审议。

  详见同步通过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披露的《中远海控2022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

  3、 审批批准了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议案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同日通过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发布的《关于制定〈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及《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

  同意调整《金融财务服务协议》项下2022年年度存款上限,并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一步审议。

  关联董事万敏、黄小文、杨志坚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将该项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 审议批准了关于与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2023-2025年《金融财务服务协议》并批准协议上限金额的议案

  同意与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2023-2025年《金融财务服务协议》及该协议项下2023-2025年年度上限金额,并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一步审议。

  关联董事万敏、黄小文、杨志坚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将该项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 审议批准了关于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2023-2025年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并批准协议上限金额以及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议案

  关联董事万敏、黄小文、杨志坚对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综合服务总协议》、《航运服务总协议》、《码头服务总协议》、《船舶及集装箱资产服务总协议》及《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及该等协议项下2023-2025年年度上限金额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将该项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同意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综合服务总协议》及协议项下2023-2025年年度上限金额,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进一步审议。

  (2)同意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航运服务总协议》及协议项下2023-2025年年度上限金额,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进一步审议。

  (3)同意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码头服务总协议》及协议项下2023-2025年年度上限金额,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进一步审议。

  (4)同意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船舶及集装箱资产服务总协议》及协议项下2023-2025年年度上限金额,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进一步审议。

  (5)同意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及协议项下2023-2025年年度上限金额,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进一步审议。

  (6)批准聘请嘉林资本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按照H股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调整《金融财务服务协议》项下2022年年度存款上限、与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2023-2025年《金融财务服务协议》及该协议项下2023-2025年年度存款上限以及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航运服务总协议》、《船舶与集装箱资产服务总协议》及协议项下2023-2025年年度上限金额事宜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7)同意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组成。按照H股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在收到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后,独立董事委员会对本次调整《金融财务服务协议》项下2022年年度存款上限、与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2023-2025年《金融财务服务协议》及该协议项下2023-2025年年度存款上限以及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航运服务总协议》、《船舶与集装箱资产服务总协议》及协议项下2023-2025年年度上限金额事宜出具意见。

  7、 审议批准了关于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2023-2025年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并批准协议上限金额的议案

  同意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2023-2025年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及该协议项下2023-2025年年度上限金额,并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一步审议。

  8、 审议批准了关于与太平船务有限公司签署2023-2025年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并批准协议上限金额的议案

  同意与太平船务有限公司签署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及该协议项下2023-2025年上限金额,并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一步审议。

  关联董事张松声回避发表意见及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吴大卫、周忠惠、马时亨事前认可将该项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4、5、6、7、8项议案,详见同步通过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披露的《中远海控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

  9、 审议批准了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

  关联董事万敏、黄小文、杨志坚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将该项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 审议批准了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关联董事万敏、黄小文、杨志坚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将该项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批准的《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同步通过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披露。

  12、 审议批准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

  为充分保障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董事万敏、黄小文及杨志坚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步通过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发布的《中远海控关于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

  同意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一名执行董事确定该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每股分配比例: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控”或“公司”)向全体股东(A股及H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1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中远海控为控股型公司,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主要来源于各子公司分红,有关下属子公司已于2022年7月将部分可供分配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截至2022年7月31日,中远海控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未提取盈余公积)为人民币49,736,734,858.95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2年中期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1元(含税)。截至2022年7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6,091,520,954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2,343,957,117.54元(含税)。

  如在2022年8月1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召开第六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2022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拟定的2022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有利于投资者分享公司经营发展成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一致通过了《关于中远海控2022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出具审核意见如下: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规范,有利于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经营模式、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关于制定《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8月30日,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控”、“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详情说明如下:

  为完善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证发[2022]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综合分析自身经营情况、发展战略、企业盈利能力、杏彩注册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股东意愿和要求等因素,公司制定了《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本规划主要是将公司正在实施的于2020年制定的《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关于实施现金分红比例的表述“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修改为“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年度内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应占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50%”,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未来现金分红政策的稳定性和透明度。详见本公司后附的《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修订对照表》。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通过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同步发布。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控”、“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8月30日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会议通知和议案材料等已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送达各位监事审阅。应出席会议的监事5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5人。会议由杨世成监事会主席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各项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保证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A股),通过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同步披露;公司《2022年中期业绩公告》(H股),通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披露。

  中远海控2022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1元(含税)。按截至2022年7月31日公司总股本16,091,520,954股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2,343,957,117.54元(含税)。如2022年8月初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数为基准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规范,有利于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一步审议,详见《中远海控2022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

  4、 审议批准了关于与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2023-2025年《金融财务服务协议》并批准协议上限金额的议案

  同意与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2023-2025年《金融财务服务协议》及该协议项下2023-2025年年度上限金额。

  5、 审议批准了关于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2023-2025年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并批准协议上限金额的议案

  (1)同意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综合服务总协议》及协议项下2023-2025年年度上限金额。

  (2)同意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航运服务总协议》及协议项下2023-2025年年度上限金额。

  (3)同意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码头服务总协议》及协议项下2023-2025年年度上限金额。

  (4)同意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船舶及集装箱资产服务总协议》及协议项下2023-2025年年度上限金额。

  (5)同意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及协议项下2023-2025年年度上限金额。

  6、 审议批准了关于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2023-2025年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并批准协议上限金额的议案

  同意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2023-2025年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及该协议项下2023-2025年年度上限金额。

  7、 审议批准了关于与太平船务有限公司签署2023-2025年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并批准协议上限金额的议案

  同意与太平船务有限公司签署2023-2025年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及该协议项下2023-2025年上限金额。

  上述3、4、5、6、7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一步审议,详见同步通过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发布的《中远海控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

  本次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符合公司《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对11名激励对象持有已到期但未行权的909,559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具体内容详见同步通过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发布的《中远海控关于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为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控”、“本公司”或“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合称为“本集团”)按一般商业条款开展的日常业务,无其他附加条件;有助于本集团的发展,本集团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性。

  ● 在当前全球宏观环境不确定性上升的情况下,充足的现金储备有助于提升本集团防抗风险和平抑周期的能力,有助于本集团把握潜在产业机遇,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可持续的发展;通过《金融财务服务协议》项下的存款、信贷等服务,服务于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管控资金风险,发挥资金价值。2022年5月,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收购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部分股权;交易完成后,本集团持有财务公司22.9688%股权,为财务公司第二大股东,在获取财务公司服务水平提升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同时,可参与财务公司的决策程序,在财务公司的经营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使其更好服务于本集团基于全球化、数字化的航运供应链能力建设。财务公司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本风险控制措施完善、内部控制程序有效,有利于公司加强资金监管,防范资金风险,符合本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中远海控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远洋海运”)等关联方签订的一系列关联交易协议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由于该等关联交易协议有效期届满后继续进行同类交易,本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与中国远洋海运签订了《综合服务总协议》、《航运服务总协议》、《码头服务总协议》、《船舶及集装箱资产服务总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与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财务服务协议》,与太平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船务”)签订了《航运及码头服务总协议》,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签订了《航运及码头服务框架协议》并确定上述协议项下2023-2025年的年度交易上限金额(与中国远洋海运《综合服务总协议》、《航运服务总协议》、《码头服务总协议》、《船舶及集装箱资产服务总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与财务公司《金融财务服务协议》、与太平船务《航运及码头服务总协议》及与上港集团《航运及码头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交易,合称“本次日常关联交易”)。

  为满足本集团经营需要,公司拟相应调整2019年10月30日与中国远洋海运签订的《金融财务服务协议》项下2022年年度存款上限(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上限金额调整”)。

  2022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了日常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同意与中国远洋海运签署《综合服务总协议》、《航运服务总协议》、《码头服务总协议》、《船舶及集装箱资产服务总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并同意上述协议项下2023-2025年的年度上限金额,同意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财务服务协议》并同意该协议项下2023-2025年的年度上限金额,同意与上港集团签署《航运及码头服务框架协议》并同意协议项下2023-2025年的年度上限金额,同意与太平船务签署《航运及码头服务总协议》并同意协议项下2023-2025年的年度上限金额,同意调整2019年10月30日签署的《金融财务服务协议》项下2022年年度存款上限金额。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详见同步通过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及上网公告附件。

  经测算,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15条有关规定,将(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及(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按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及其年度上限金额及本次交易上限金额调整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即就上述与中国远洋海运及其附属公司及联系人(不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下同;“联系人”一词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证券上市规则中该词的涵义相同,下同)日常关联交易及2023-2025年年度上限,与财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及2023-2025年年度上限,及与中国远洋海运2019年10月30日签署的《金融财务服务协议》项下2022年度存款年度上限调整,关联股东为中国远洋海运、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符合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关联股东(如有);就上述与太平船务及其附属公司及联系人、上港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或联系人日常关联交易及2023-2025年年度上限,关联股东分别为相应符合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关联股东(如有)。

  上述《船舶与集装箱资产服务总协议》项下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额度的差异,是由于与关联方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船舶租赁交易自2021年1月1日起因租赁方式调整,不再纳入《船舶与集装箱资产服务总协议》项下所致;《金融财务服务协议》项下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额度的差异,是由于本集团按照资金计划和项目推进情况,按实际资金需求使用关联交易额度所致;《码头服务总协议》及《航运服务总协议》项下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额度的差异,是由于本集团相关业务中该项服务实际需求相比有所下降所致。

  上述与太平船务的《航运及码头服务总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额度的差异,是由于本集团相关业务中该项服务实际需求相比有所下降所致。

  上述与上港集团的《航运及码头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额度的差异,是由于本集团相关业务中该项服务实际需求相比有所下降等因素所致。

  上述关联人包括中国远洋海运及其附属公司及联系人、太平船务及其附属公司及联系人及上港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或联系人。鉴于公司关联人数量众多,与单一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5%的,公司已单独列示关联方信息及交易金额;与其他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同一控制人为口径进行合并列示。

  上述关联人包括中国远洋海运及其附属公司及联系人、太平船务及其附属公司及联系人及上港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或联系人。鉴于公司关联人数量众多,预计与单一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5%的,公司已单独列示关联方信息及交易金额;与其他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同一控制人为口径进行合并列示。

  为满足本集团经营需要,公司拟相应调整《金融财务服务协议》存款项2022年的年度交易上限金额。具体为:(单位:人民币亿元)

  以上年度交易上限金额及2022年度存款上限调整的测算依据详见下文“三、(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及“四、《金融财务服务协议》项下2022年度存款上限调整原因及上限确定依据”。

  中国远洋海运是国务院国资委直属的国有独资公司,为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国远洋海运及其附属公司合计持有公司A股股份7,328,600,010股,持有公司H股股份225,822,000股;中国远洋海运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7,554,422,010股,约占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总股本的47.17%。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对关联法人的认定,中国远洋海运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财务公司为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远洋海运控制的除本集团以外的法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对关联法人的认定,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2022年5月,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收购财务公司部分股权;在该项交易的交割先决条件获满足,各方完成交割后,本集团持有财务公司22.9688%股权,为财务公司第二大股东。

  太平船务成立于1967年3月16日,企业性质为企业,是目前东南亚最大的集装箱航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松声,主营业务为海运、集装箱制造、货代、仓储、物流、堆场等,注册地为新加坡。

  公司独立董事张松声先生在太平船务担任执行主席职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对关联法人的认定,太平船务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上港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0%持股的子公司)持有上港集团6,557,465,881股股份(占上港集团总股本的28.16%),为上港集团第一大股东。

  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远洋海运董事王海民先生(已于2022年6月调离)在上港集团担任董事职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对关联法人的认定,上港集团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于1995年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设立,注册资本为3,367,700.93美元,法定代表人为崔东星,主营国际无船承运人及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截至2021年末,资产总额为1,460万美元,负债总额为381万美元,净资产为1,079万美元,资产负债率为26%;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11,232万美元,净利润为216万美元。

  关联关系:海贸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为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附属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对关联法人的认定,其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于2012年注册设立,注册资本为6,432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朱建东,主营全球燃油贸易等相关业务;截至2021年末,资产总额为195,538.35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为187,605.62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7,932.73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为95.94%;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1,765,866.84万元人民币,净利润为1,575.98万元人民币。

  关联关系:中远海运石油(新加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附属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对关联法人的认定,其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于1998年在广州设立,注册资本为87,666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4L,注册地址为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195号4楼,法定代表人为鄂宏达,主营船舶燃油、润滑油供应等业务;截至2021年末,资产总额为211,963.52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为161,450.95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50,512.57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为76.17%;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1,190,948.65万元人民币,净利润为1,728.01万元人民币。

  关联关系: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为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附属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对关联法人的认定,其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成立时间:2003年12月25日;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桐西路10号AB座15层;法定代表人:王力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C;主营船舶燃料、润料、淡水供应等;截至2021年末,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额为1,265,849.82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为1,035,149.14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230,700.68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为81.78%;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5,851,235.72万元人民币,净利润为-64,089.73万元人民币。

  关联关系: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附属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对关联法人的认定,其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4日;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业盛路188号A-1309室,法定代表人:韩超;注册资本:人民币70,000.0000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9;主要业务为提供船员管理服务等。

  关联关系:中远海运船员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附属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对关联法人的认定,其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2001年在美国设立,法定代表人为杜华文;主营码头业务。截至2021年末,太平洋码头公司资产总额为107,475.32万美元,负债总额为101,422.14万美元,净资产为6,053.18万美元,资产负债率为94.37%;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34,392.29万美元,净利润为5,797.26万美元。

  关联关系:太平洋码头公司为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附属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对关联法人的认定,其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2008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为40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50号1906室,法定代表人:李前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B;主要从事物流装备研发、投资、贸易等。截至2021年末,上海寰宇物流装备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2,268,004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为1,716,438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670,934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为75.68%;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3,211,744万元人民币,净利润为504,671万元人民币。

  关联关系:上海寰宇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为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附属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对关联法人的认定,其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成立于1996年,注册资本:港币1万元;注册地址:香港上环皇后大道中183号中远大厦50楼,法定代表人为苏毅刚,主营集装箱管理服务。截至2021年末,资产总额3,201,866.89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为2,089,040.58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为65.24%。

  关联关系:佛罗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附属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对关联法人的认定,其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1993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代码为00716,主要从事集装箱制造业务。截至2021年末,资产总额为99,400.2万美元,负债总额为26,075.7万美元,净资产为73324.5万美元。

  关联关系:本公司张松声董事担任胜狮货柜企业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对关联法人的认定,胜狮货柜企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中国远洋海运及其上述附属公司、财务公司、太平船务、胜狮货柜企业有限公司、上港集团,成立以来依法存续,正常经营,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1)交易内容: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和联系人提供以下金融财务服务:(i)存款服务;(ii)信贷服务;(iii)清算服务;(iv)外汇服务;和(v)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2)有效期: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于期限届满后,在满足适用上市规则及取得各有权机关(包括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要))批准的前提下,经订约方以书面方式同意后可延长三年。

  (3)服务原则:(i)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和联系人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服务金额以及提取存款的时间;(ii)协议项下所提供服务之交易条款应为一般商业条款和公平合理。公司为集团成员单位中的主业公司,财务公司应将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和联系人列为其重点支持客户,财务公司承诺,任何时候向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和联系人提供金融财务服务的条件,均不逊于财务公司于同时期为其他集团内同等资质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财务服务的条件,亦不逊于当时其他金融机构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和联系人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存款利率应按下列方式厘定:(i)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并参照相应的市场利率(指独立第三方商业银行在日常业务中根据正常商业条款在相同服务所在地或邻近地区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按照公平及合理的原则确定;及(ii)参照财务公司于同时期吸收其他集团内同等资质成员单位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利率应按下列方式厘定:(i)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并参照相应的市场利率(指独立第三方商业银行在日常业务中根据正常商业条款在相同服务所在地或邻近地区提供同种类服务所确定的利率)按照公平及合理的原则确定;及(ii)参照财务公司于同时期向其他集团内同等资质成员单位发放同种类所确定的利率。

  其他服务的定价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外汇服务,应参考(i)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保监会就同种类型金融财务服务规定的标准收费(如适用);(ii)独立第三方商业银行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和联系人提供同类型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及(iii)财务公司向其他具有相同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提供同类服务收取的手续费厘定。

  (i)本公司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和联系人与财务公司金融财务服务交易的每日存款最高限额及额度作出限制,财务公司应协助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和联系人监控实施该等限制。

  (ii)协议有效期内,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和联系人与财务公司发生各项金融财务服务交易的限额(含本数)如下:

  (iii)如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和联系人每年与财务公司发生各项金融财务服务交易的金额达到前条所约定的该年度金额上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和联系人应及时采取应急管理机制,确保交易金额符合协议要求。杏彩网站登录

  (i)财务公司应确保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财务公司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全部通过与商业银行网上银行接口的安全测试,达到国内商业银行安全等级标准,并全部采用CA安全证书认证模式,以保证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和联系人资金安全。

  (ii)财务公司应保证将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以及其他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iii)财务公司应保证向中国银保监会提交的每份监管报告副本将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执行董事审核。

  (iv)财务公司应保证每月财务报表将于下一个月第五个工作日提供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执行董事审核,并须就各项财务指标以及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向公司提供充足的资料,使公司能监察及审视其财务状况。

  (v)公司有权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财务公司应予以配合。

  (vii)财务公司应于出现以下事项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公司,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a) 财务公司面临或预计会面临如银行挤提、未能支付其到期债务或发生任何资金周转问题、大额逾期或大额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

  h) 财务公司任何一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或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的违反经营资质和业务范围的情形;

  k) 财务公司出现其他可能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和联系人存放的款项造成不利影响情形或任何其他可能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和联系人存款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的事宜。

  财务公司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应积极调整资产负债表,及时配合本公司有关风险应对要求,有效管控和化解风险,以确保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和联系人资产安全,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和联系人有权采取合适的措施以确保相关资产安全(包括提前提取存款或暂停作进一步存款)。另外,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财务公司的公司章程,在出现支付困难等紧急状况时,财务公司应保证其母公司(即中远海运集团)将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相应增加财务公司的资本金。

  (viii)如财务公司未能如期向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和联系人偿还存款,则财务公司应同意公司有权将任何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和联系人应付财务公司的与其在财务公司的存款进行抵消。如果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和联系人无法如期向财务公司偿还,则公司同意并应促使其附属公司和联系人同意财务公司有权自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和联系人存款账户扣划相应金额款项用以抵消未偿。

  《金融财务服务协议》项下2023-2025年存款服务年度上限参考(i)过往交易金额;(ii)近年来集装箱航运市场持续向好,本集团经营业绩稳步提升,经营性净现金流大幅增长,预期《金融财务服务协议》存款项下交易额同步增加;(iii)预期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波动;及(iv)本集团业务规模的扩大。

  《金融财务服务协议》项下2023-2025年信贷服务年度上限参考 (i)过往交易金额;(ii)本公司的资本管理策略;(iii)本集团业务增长带来其他金融财务服务需求预期增加而厘定。

  《金融财务服务协议》项下2023-2025年其他金融服务年度上限参考(i)过往交易金额;(ii)本公司的资本管理策略;(iii)本集团业务量增长带来其他金融财务服务需求预期增加;以及(iv)航运市场的预期积极发展而厘定。

  (1)交易内容:双方(分别包括各自附属公司及联系人)向对方提供以下服务:1)提供网络服务、计算机系统及有关软件系统的维护;2)提供酒店、机票、会议、宣传服务;3)提供业务招待餐、职工午餐;4)提供劳动用品、劳防用品、办公用品、电商产品;5)车辆租赁、维修、保养服务;6)办公设备修理、维护物业、后勤行政管理等服务;7)物业出租及与该物业相关的管理服务;8)印刷服务、复印机维修保养、纸张供应、档案管理服务;9)提供借调人员劳务;10)提供人员及日常保险服务;11)医疗服务;12)提供培训服务;13)特快专递、绿化服务;和14)其他相关配套服务。

  (3)有效期: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于期限届满后,在满足适用上市规则及取得各有权机关(包括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要))批准的前提下,经订约方以书面方式同意后可延长三年。

  根据《综合服务总协议》收取的服务费将参照相应的市场价格(指独立第三方在日常业务中根据正常商业条款在相同或邻近地区提供相若种类的服务时所收取的价格)按照公平及合理的原则确定。

  《综合服务总协议》项下2023-2025年年度上限乃参考(i)过往交易金额;(ii)整体通胀,成本上升;及(iii)预期本集团业务增长而厘定。

  (1)交易内容:双方(分别包括各自附属公司及联系人)向对方提供以下航运服务:1)提供船舶燃油;2)提供船舶物料及物料修理服务;3)船舶安全管理、技术咨询服务及监造技术服务;4)提供船舶润滑油、船舶油漆和保养油漆、海图、船舶备件;5)船舶修理及改造服务;6)提供通信导航设备的预订购、修理及安装调试;7)供应和修理船舶设备;8)提供船舶买卖的经纪服务、船舶保险及经纪服务;9)集装箱装卸、堆存、托运、仓储、修理及处置服务;10)出租底盘车、发电机;11)船员租赁、管理及培训相关服务;12)货运、订舱、物流、报关、船舶代理、揽货、单证、代收代付船务运费及其他相关服务;13)协助处理航运相关纠纷、案件;和14)其他与船舶、集装箱及航运相关服务。

  (3)有效期: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于期限届满后,在满足适用上市规则及取得各有权机关(包括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要))批准的前提下,经订约方以书面方式同意后可延长三年。

  《航运服务总协议》的服务费将参照相应的市场价格(指独立第三方在日常业务中根据正常商业条款在相同或邻近地区提供相若种类的服务时所收取的价格)按照公平及合理的原则确定。

  上述有关向中国远洋海运及其附属公司或联系人购买航运服务的2023-2025年建议年度上限参考(i)过往交易金额;(ii)预期燃油的价格及波动;(iii)预期汇率波动;(iv)本集团运力增长;(v)预期本集团业务增长。

  上述有关向中国远洋海运及其附属公司或联系人提供航运服务的2023-2025年建议年度上限乃参考(i)过往交易金额;(ii)预期本集团业务增长;以及(iii)预期服务收费增加而厘定。

  (1)交易内容:双方(分别包括各自附属公司及联系人)向对方提供以下码头及其他相关服务:1)码头集装箱、散杂货装卸;2)集装箱海上过泊服务;3)码头的特许经营权;4)码头岸线及码头土地租赁、供电服务;5)其他相关码头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处理、储存、货物保存及提供集装箱储存场地及码头设备的供应等。

  (3)有效期: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于期限届满后,在满足适用上市规则及取得各有权机关(包括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要))批准的前提下,经订约方以书面方式同意后可延长三年。

  根据《码头服务总协议》收取的服务费将参照相应的市场价格(指独立第三方在日常业务中根据正常商业条款在相同或邻近地区提供相若种类的服务时所收取的价格)按照公平及合理的原则确定。

  上述有关向中国远洋海运及其附属公司或联系人购买服务的2023-2025年建议年度上限乃参考(i)过往交易金额;(ii)整体通胀,成本上升;(iii)汇率波动;及(iv)预期本集团业务增长而厘定。

  上述有关向中国远洋海运及其附属公司或联系人提供服务的2023-2025年建议年度上限乃参考(i)过往交易金额;(ii)整体通胀;(iii)汇率波动;(iv)收购新码头项目的可能性以及本集团新增泊位及新开码头预期将于未来三年内投入营运,及本集团将在未来三年内完成潜在码头收购事项;(v)持续发挥与中国远洋海运和海洋联盟的协同效应,预期中国远洋海运附属公司的船队数目及航运量增加。

  (1)交易内容:中国远洋海运及/或其附属公司及/或联系人向本公司及/或本公司附属公司及/或联系人提供船舶、集装箱租赁及集装箱购置及制造服务。

  (3)有效期: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于期限届满后,在满足适用上市规则及取得各有权机关(包括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要))批准的前提下,经订约方以书面方式同意后可延长三年。

  本集团根据《船舶及集装箱资产服务总协议》应付的费用参照相应的市场价格(指独立第三方在日常业务中根据正常商业条款在相同或邻近地区提供相若种类的产品及/或服务时所收取的价格)按照公平及合理的原则确定。

  《船舶及集装箱资产服务总协议》项下2023-2025年建议年度上限是参考(i)过往交易金额;(ii)预期租赁船舶及集装箱及制造集装箱的需求;(iii)预期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波动;(iv)预期船舶及集装箱市场租金的波动;及(v)本集团业务规模的扩大而厘定。

  (1)交易内容:中国远洋海运及其附属公司(不包括中国远洋海运下属其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许可方”)许可本集团于协议有效期内在商标注册地将商标用于已被相关商标主管部门核定使用之产品或服务。许可方同意授予本集团以每年人民币1元的价格使用该等商标之权利。

  (2)有效期: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于期限届满后,在满足适用上市规则及取得各有权机关(包括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要))批准的前提下,经订约方以书面方式同意后可延长三年。

  (1)交易内容:双方(分别包括各自附属公司及联系人)于协议生效期间,按照对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及双方之间签订的具体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提供以下航运及码头服务:1)船舶租赁、舱位互租、舱位互换等航线)集装箱制造、修理、堆存、运输等服务;4)其他与航运及码头服务相关的服务。

  参照相应的市场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若有)(指独立第三方在日常业务中根据正常商业条款在相同或邻近地区提供相若种类的产品及或服务时所要求的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若有))按照公平及合理的原则确定。

  太平船务航运及码头服务总协议项下2023-2025年建议年度上限是参考(i)过往交易金额;(ii)太平船务对本集团航运及码头服务的预计需求;及(iii)本集团对太平船务集装箱的预计需求及集装箱的预测单价而厘定。

  (1)交易内容: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或联系人向上港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或联系人提供以下航运及其他相关服务:1)货物运输、货运代理、舱位出租、舱位互换;2)物流服务、拖车、堆场;3)与航运服务相关的配套服务。上港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或联系人向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或联系人提供以下码头及其他相关服务:1)码头集装箱报务;包括并不仅限于安排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或联系人集装箱船舶靠泊作业,提供装卸、堆存、中转、运输、信息等服务;2)为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或联系人转运国际中转箱、内支线)集装箱船舶拖轮作业服务、引航服务、理货服务、集装箱海上过泊服务;4)船舶代理、拖车、堆场等服务;5)房屋租赁及车位租赁等服务;6)其他相关码头配套服务。

  (3)有效期: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于期限届满后,在满足适用上市规则及取得各有权机关(包括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要))批准的前提下,经订约方协商一致可延长三年。

  就提供航运服务及码头服务的定价须按照相应的市场价格(指独立第三方在日常业务中提供正常商业条款在相同或邻近地区提供相若种类的服务时所收取的价格),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

  与上港集团的航运及码头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交易的2023-2025年建议年度上限是经参考本集团与上港集团之间的现有合作情况,并考虑本集团未来的运力布局及相关业务的预期增长后厘定。

  公司已实施以下内部控制安排,以确保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和其他条款为正常商业条款、公平合理及对公司和股东有利,并且关联交易是按照适用的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条款进行并符合适用的上市规则的规定。

  1、本公司将定期核查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项下的各项交易定价,包括审阅本公司向独立第三方采购或提供同类货品或服务或自独立第三方采购或提供同类货品或服务(视情况而定)的事务历史记录,以确保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乃按照其定价条款进行。

  2、本公司可要求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项下各关联方提供书面文件,证明其交易定价符合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定价条款,以及证明向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或联系人提供或获取的价格不逊于就同类服务或货品向其他独立第三方提供或获取的价格。

  3、本公司法律与风险管理部将定期召集相关职能部门举行会议,讨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项下各项交易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4、本公司法律与风险管理部将会每月定期汇总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项下的交易发生金额,并向本公司管理层提交报告。本公司管理层及主管部门可及时掌握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使交易在年度上限下进行。

  《金融财务服务协议》项下2022年年度存款上限调整是参考(1)过往交易金额;(2)近年来集装箱航运市场持续向好,本集团经营业绩稳步提升,经营性净现金流大幅增长,预期《金融财务服务协议》存款项下交易额同步增加;(3)预期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波动;及(4)本集团业务规模的扩大。

  1、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为本集团在开展主营业务过程中持续发生的交易,本集团和中国远洋海运及/或其附属公司及/或联系人、财务公司、太平船务及/或其附属公司及/或联系人、上港集团及/或其附属公司及/或联系人已取得了提供上述相关服务的资格条件、熟悉各方的业务运作并且在以往交易中能够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为各方提供高效的服务。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有助于保障本集团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从而有助于本集团业务的发展。

  2、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及相应协议的条款为一般商业条款,相应协议的条款及对价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与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独立股东利益的情形;对本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本公司也不会因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3、在当前全球宏观环境不确定性上升的情况下,充足的现金储备有助于提升本集团防抗风险和平抑周期的能力,有助于本集团把握潜在产业机遇,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可持续的发展;通过《金融财务服务协议》项下的存款、信贷等服务,服务于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管控资金风险,发挥资金价值。2022年5月,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收购财务公司部分股权;交易完成后,本集团持有财务公司22.9688%股权,为财务公司第二大股东,在获取财务公司服务水平提升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同时,可参与财务公司的决策程序,在财务公司的经营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使其更好服务于本集团基于全球化、数字化的航运供应链能力建设。财务公司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本风险控制措施完善、内部控制程序有效,有利于公司加强资金监管,防范资金风险,符合本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8月30日,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实施了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进行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期权授予。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2019年3月7日、4月20日、5月31日、6月4日、7月20日、7月26日,2020年3月31日、5月19日、5月30日、7月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5月至7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注销存在离职、退休、免职等情形的18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相应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期权数量。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7月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2年5月19日,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注销存在工作调动、逝世情形的2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存在退休、违纪免职情形的16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详见公司2022年5月20日、5月2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2年6月10日,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同意根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相应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首次授予期权行权价格从3.15元/股调整为2.28元/股,预留授予期权行权价格从2.69元/股调整为1.82元/股;同意注销1名逝世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二、第三个行权期已获授但未行权的461,630份期权。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1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行权期间为2021年6月3日至2022年6月2日。截至2022年6月2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且完成股份过户约占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总量的98.84%。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预留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行权期间为2022年7月8日至2023年5月26日;首次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行权期间为2022年7月8日至2023年6月2日。截至2022年7月31日,预留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且完成股份过户约占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总量的93.40%;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且完成股份过户约占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总量1( 1 2021年7月,公司实施了每10股转增3股的2020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使口径一致便于比较,本公告中股票期权数量均指根据前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情况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根据前述方式计算,截至2022年5月31日,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总量为78,526,820份。)的94.86%。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销。

  鉴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已于2022年6月2日到期,截至2022年6月2日收市后,1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909,559份股票期权到期未行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对11名激励对象持有已到期但未行权的909,559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本次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符合公司《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11名激励对象持有已到期但未行权的909,559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本次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对11名激励对象持有已到期但未行权的909,559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的规定。